一、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
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(二)(三)项规定的工程外,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,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:
(一)跨越、穿越航道的桥梁、隧道、管道、渡槽、缆线等建筑物、构筑物;
(二)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;
(三)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、临湖、临海建筑物、构筑物,包括码头、取(排)水口、栈桥、护岸、船台、滑道、船坞、圈围工程等。
二、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
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,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。
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、管辖海域进行占用航道、航路、锚地、渡运水域、桥区水域,或者需要调整航路、采取封航、单向通航、限制航行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涉水工程,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。